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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公务用车被盗有关赔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 1998-11-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行[1998]3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明确车辆管理的责任,加大对政府公务用车管理的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对行政事业单位因违反规定及公车私用期间,造成政府公务用车被盗的有关赔偿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制订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单位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内,不按规定停放及公车私用期间发生公车丢失,其经济损失不得由政府来承担,必须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有关责任人是指:分管车辆工作的领导、车辆管理负责人、当事人。其赔偿额为:该车原值减去按八年平均年限法折旧后的现值,与保险公司赔偿之差额部分,其中:分管车辆工作的领导赔偿10%,车辆管理负责人赔偿20%,当事人赔偿70%。另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上述发生公车失盗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且三年内不得购买新车。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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