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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 1998-09-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427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90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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