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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计委、省教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1999年全省普通院校共有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66632人,其中毕业研究生287人、本科毕业生8813人、专科毕业生14604人、中专毕业生42105人,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省外院校江西籍毕业生3000余人,总数预计近7万人,比去年多4000余人。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的精神,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9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毕业生在科教兴赣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要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积极储备人才,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院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吸收院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或专业知识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逐步分流,有计划地吸收院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
  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学历层次偏低的情况,采取措施鼓励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这项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研究解决,工资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
  对派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组织农村急需的农业技术培训,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调整就业。为乡镇企业、计划生育、艰苦行业和职业教育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就业方向。
  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就业,优先保证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对师资的需要。对个别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并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后可以改行就业。
  省属地方高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凡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省就业。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院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户口可暂转其家庭所在地。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应予派遣。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户口的迁移工作。
四、按照现行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仍实行分级负责、互相调剂的办法,即国家部委所属院校和外省院校派遣回省的毕业生以及省属高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条条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内安排就业。
五、逐步完善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各地、各院校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允许其他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六、各地、各用人单位要规范选择和录用毕业生的行为。应公开需求计划的内容和招聘条件,在选择和录用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抵制。要重点保证省外重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回省就业和省内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安置,积极推荐,优先安置。
七、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三资、集体、民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去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对毕业生到上述单位工作给予帮助,按有关政策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粮关系、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等问题,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非国有单位录用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积极为这些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本人要求放弃就业派遣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应予鼓励并做好服务工作,可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毕业生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
八、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好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下大力气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设备的投入力度,注重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改革的需要,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建设并启用江西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从学校的生源数据报盘、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以及各种信息发布等逐步在网络上进行,各地、各院校应充分认识计算机网络应用给各项工作带来的深刻变革,加快信息网的软、硬件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联网,条件成熟后并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网上交流和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严肃查处。
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毕业生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时间性很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院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籍、人事档案等问题,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及时了解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做法和新经验。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秉公办事、为政清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我省1999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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