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9)14号
南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洪价字(1999)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市自来水价格”(计价费(1998)779号)的批复规定,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同时,在水价中加入0.10元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经研究,同意你市从1999年4月1日起,在城市供水中加入0.10元的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长凌地区,不含湾里区、四县)凡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均应按用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由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所收污水处理费单独设帐,统一缴入市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还贷、运行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779号文规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取消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即在你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地区停止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赣价费字(1993)第153号、赣财综字(1993)第167号)和“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赣价费字(1993)161号)及“关于核定江西省服务行业排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6)第11号、赣价行字(1996)第8号)中规定的达标废水排污费的征收。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超标水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征收。
五、请你市加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取消项目的注销《收费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