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办理多次公务往返港澳证件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据反映,有些市县和单位把为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作为财政增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每证每年收费数万元。企业不堪重负,有的不得不放弃办证,坐失开拓国际市场良机。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第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7]第1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政府和有出访审批、办证权的省直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认真检查清理,除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借办证之机乱收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7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健全收费审批管理制度。合法收费的,必须凭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即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将是否利用办证乱收费纳入行政监察及物价检查的内容,依法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