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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 1998-11-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1998]15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1998]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14号),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必须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被委托代为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扣压和截留;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业要保证其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放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补发过去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凡因社会保险机构原因形成的拖欠,社会保险机构要立即调度资金,在年底前全部补发完毕;凡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补发到位,年底前至少补发累计拖欠金额的30%。
  (三)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其实行单独造册管理,其离休费全部采取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方式;对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鳏寡孤独等特定的退休人员群体也要逐步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目前仍采取养老金差额拨付的必须尽快改为全额拨付。
  (四)巩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督促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增强省级统筹调剂能力。凡不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地区,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后返还款,并将扣减款纳入省级调剂金。对养老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地(市)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大调剂力度,按规定及时下拔调剂金,确保发放。
  对因资金不到位,造成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基金征缴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力争今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一)凡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效益好、微利或盈亏持平企业要无条件缴纳养老保险费;效益较差的企业,只要发放了在职职工的工资,就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停产、半停产或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要作出计划,限期补缴;破产企业,要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列为破产变现资金的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对改制企业,不论企业所有制如何改革、经营方式如何改变,都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1997]41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企业下岗职工凡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赣发[1998]11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不愿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企业和下岗职工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个人必须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社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开户银行要按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委托收款凭证,直接从帐户中划拨,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手续时,要协助社会保险机构查验其是否办理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对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审计部门要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企业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检查、督促力度,并将企业缴费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政绩的主要内容。

  三、加大力度,切实做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工作
  企业严重欠缴养老保险费是造成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运作的重要原因。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在近期内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认定欠费企业的偿还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欠费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并监督执行。凡能够正常发放在职职工工资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尽快补缴;对有能力补缴而拒不补缴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综合的行政、经济手段予以处罚。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必要时对欠费典型给予曝光,促其偿还欠费。对长期欠费的企业,不得兴建办公楼、购买小汽车和其他控购商品;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兑现各种奖金,不得增加各项补贴和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兑现年薪和奖金。今年年底以前,各地至少要收回企业欠费的30%、其余部分应在明年年底之前全部收回。

  四、严格基金管理,抓紧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行为。同时,要切实做好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收回工作,对查明的被挤占挪用基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落实归还”的原则,责任到人,限期追回。今年年底前,各地至少要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的30%,其余部分必须在1999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取信于民、维护稳定、维护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讲政治、讲党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年底前,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情况在1998年12月底以前书面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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