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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4 生效日期: 1992-09-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部五局《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1992年9月24日 
 
 
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1990年8月在徐州召开全国追捕逃犯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把追捕逃犯工作列为“严打”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力量,拨出专款,采取多种措施,收到很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全国共抓获各类在逃犯62705名,其中在册的26116名,一批被通缉的重大案犯被缉拿归案,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重大案件,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各地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一是追捕工作与破大案、打团伙紧密结合,注意发现在逃犯。二是认真分析逃犯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阵地控制,运用秘密力量搞好逃犯吃住行销(赃)场所的控制。三是充分依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乡村的保卫部门和基层组织,深入细致地发动群众自觉同逃犯作斗争。四是经常工作、专案专办与适时开展追捕逃犯专项斗争相结合,组织专门队伍进行追捕。五是在追捕逃犯工作中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逃出地公安机关与逃入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六是大力加强与追捕逃犯工作有关的基础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户口管理和重点人口管理、特情耳目、情报资料等手段的作用。但是,追捕逃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干警对追捕逃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破案轻追逃,工作措施不够落实。目前,全国仍有在逃犯79284名。预防外逃的工作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不断有重大犯罪分子逃脱,带来新的危害。在多数的逃犯中,严重犯罪分子占相当大的比重。他们心狠手辣,疯狂报复社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危害极大。今年上半年抓获的杀人犯李刚、唐艳平,杀人后流窜辽宁吉林山西三省,先后作案15起,杀死26人,杀伤15人,强奸妇女9人,抢劫人民币6600元。象这样的杀人犯,全国尚有3000多名在逃。 
  针对当前在逃犯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情况,为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中关于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的指示,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从现在起到年底前,在全国开展追捕逃犯的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注意把追捕逃犯行动同保卫国庆节和十四大,同侦破大案、积案和团伙案件以及其他已有的工作部署结合起来,把追捕逃犯作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全国不搞统一行动。各地可视需要部署不同形式的追捕逃犯行动,可开展结合部的,也可开展刑侦协作区内的协调配合行动。 
 
 
(一) 
 
  追捕的重点对象是:近两年批准逮捕、拘留后逃跑的和通缉、负案在逃的持枪犯罪分子,以及进行爆炸、凶杀、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活动的重大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头子;在逃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追捕的重点地区是:城市、城乡结合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铁路、公路、内河交通沿线,以及流窜犯罪严重的地区和城镇。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全面发动,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斗争中的优势,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扎扎实实,力争取得较大成效。 
 
 
(二) 
 
  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做好追捕逃犯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调查摸底。对追捕的重点对象,要深入调查摸排,逐个摸清底数,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案件性质、主要犯罪事实、作案手段以及去向等登记造册。对罪行特别严重的还要提供体貌特征、近期照片、十指指纹或现场指纹,以便进行公开通缉。对流入本地的外来人员,要结合对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进行清查登记;对混杂在居民区、机关大院和逃犯易藏身落脚的出租私房、宾馆、旅店、建筑工地、车站、码头的可疑人员,应当逐一核查清楚,切实查明身份,以防疏漏。 
  二、要搞好材料准备。各类逃犯的名册和暴力案件的逃犯资料,各省、自治区以地市为单位上报公安厅备案。需要协查的逃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组织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交换名单和材料。名省、区、市之间协查有困难的,可报公安部五局进行协调。需要在全国通缉的逃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按规定将材料报公安部。 
  三、注意发挥秘密力量和技侦手段的作用。可布置特情、耳目进行秘密调查,摸清逃犯潜逃地址;还可派秘密力量顺线追踪。必要时可经领导批准,使用技侦手段获取线索。 
  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追捕的成效。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抓好这一关键,保证追捕逃犯行动目标准确,效果明显。 
 
 
(三) 
 
  追捕逃犯行动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商请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大力搞好追捕逃犯的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可发表电视讲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协助追捕逃犯。公安机关可通过发布通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耐心、细致地做好在逃犯家属、亲友和知情人的工作,使之消除顾虑,敦促和规劝逃犯投案自首,或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机关缉捕逃犯。各级公安机关可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有选择地适时地利用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和通缉重大逃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阶段战果,公布和宣传投案自首的典型以及兑现宽严政策的典型。 
  二、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各单位都要把追捕逃犯行动同担负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同时,要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抓获的各类逃犯,要依法严惩。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威力,体现宽严相济。要宽出气派,严出威风。凡投案自首的,予以从宽处理。对协助捕获逃犯,或检举揭发重大逃犯线索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状励。 
  四、实行追捕逃犯工作的责任制。要把追捕逃犯纳入干警考核内容,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干警,应给予奖励;对协查逃犯,传递信息有成绩的,也应给予奖励,以促进协查配合工作的开展。 
 
 
公安部五局 
199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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