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实行代理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 1998-07-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8]3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国家选择了部分钢材和汽车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进行代理试点。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系我省首家进入国家级钢材代理试点企业,公司在省内主要地市县设立了钢材代理连锁销售处。各连锁销售处由总公司统一供货、统一开票给用户,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统一核算,各连锁销售处只收取手续费。本着积极支持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开展代理经营业务,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我局研究决定,江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各下属代理单位(代理连锁销售处)的代理经营业务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