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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 1998-06-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8]27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年底以来,一度销声匿迹的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且呈漫延之势。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和全国税贸协作、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八条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货源来自广东潮、汕、揭阳等地的,不论什么货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严格审核。

  二、对从江西宏光实业有限公司工艺饰品厂购进的七彩工艺戒指、七彩工艺手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严格审核。

  三、对从深圳、汕头、福建泉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只要无关单电子信息,不论金额大小,上律发函予以调查。

  四、对回函确认有骗税行为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追回已退税款,并立案查处,坚决打击。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五、根据总局要求,对海关总署有关《情况通报》中涉及我省日用纺织品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1997年度的申报退税情况近期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六、在6月份对全省供货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专用税票开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出口货物退税源头控制。

  七、召开一次由外贸企业经理和办税员参加的会议,传达全国税贸协作和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

  八、不定期向各出口企业通报骗税新动向,骗税案件查处结果等,提高企业防范骗税意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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