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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粤建银发[1998]第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帮助职工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政府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全省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的优惠;
  5.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余额以及已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已达到所购房总价的30%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不超过所购房价款的70%;
  3.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低息贷款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3.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的有效证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5.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职工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集中送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抵押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购房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必须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以按月等额支付的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对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住房,借款人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或委托贷款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期与抵押期限一致。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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