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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 1997-12-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科发市[1997]213号

地(市)科委、地方税务局,省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大型企业、科技性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中央驻赣单位:
  1996年11月,省科委和省地税局联合以赣科发市字[1996]213号文件印发了《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一年来,各级科委和地方税务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了科研单位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及审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国家扶持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了我省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字[1994]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专利技术是指被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的实用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及研制开发成果、技术测试综合分析、技术论证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成果等其他技术。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有偿转让或提交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研制费和报酬,都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单位取得技术合同收入后,应对技术性收人和非技术性收入进行认真、严格地分类和核算,并填写“技术合同收人分类核算单”(样单见附件),连同“江西省技术合同登记表”,“江西省技术合同审定清单”、一并提交当地科委审核。否则,当地科委将不予办理《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定证明单》。

  三、各级科委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和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严格认定技术合同,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出让方提交技术的方式及其合理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0条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21条规定的原则核定,由此取得的收人可确定为技术性收入,除此以外的收人为非技术性收人。

  四、科研单位对取得的技术合同收人应使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按照当地科委核定的技术性收入,认真填写发票中的“合同成交总金额”和“技术交易金额”(即技术性收入)。

  五、各级科委和各地税局应成立“科研单位免征营业税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并相应成立有关行业的专家咨询组,对合同额较大、合同性质模糊、有典型意义或影响较大的技术合同以联席会议形式,实行专家咨询和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论证和认定审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30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 28条及《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在技术性收入核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当地科委撤销其登记证明或免征营业税证明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已经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题、请及时向省科委、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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