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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4 生效日期: 1998-04-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国内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出口信贷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补偿贸易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

  二、 免税的管理办法
  (一)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基建项目由市计划局转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由市外商投资局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局发放,国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局发放,技改项目由市经发局发放,三九集团、特发集团的项目确认书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确认书的审批权在市级单位,不得层层下放。有关部门确认书的发放情况需分别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并由市计划局负责汇总全市的情况。
  (三)确认书的具体发放办法由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另行制定下发。
  (四)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有效材料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 结转项目免税范围及执行
  (一)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简化操作环节和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的免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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