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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农村到户电价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3 生效日期: 1998-03-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1997年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现场会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农电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农村电价合理回归。根据省人民政府[1996]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价管理的通知》和深府[1997]246号《关于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经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70号文批准,现就我市农村到户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电范围内的乡村公变用户到户的最高限价总水平为095元/KWh,分类用电的到户最高限价为:(1)居民照明用电为090元/KWh,(2)商业服务及其它用电为130元/KWh。各镇在此规定的限价内,以镇为单位制定统一价格,抄表到户。
  二、上述最高限价已包括区电网建设费、镇农网建设费和综合管理费,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其中综合管理费分解为人工费0.055元/KWh,维护费0.015元/KWh,统筹平衡费0.01元/KWh。人工费和维护费遵循属地化使用的原则,用于支付管电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属委托管理性质的,由镇农电公司按月返还给物业管理单位或村委会,并监督使用。统筹平衡费由镇农电公司提留,报经市农电总公司批准后统筹平衡调剂使用,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单位和村委管电组人的奖金及弥补一些管电组管理经费不足。
  三、农电范围内的工业用电,按深物价199462号文和深物价[1995]131号文规定,按全市统一的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并在价外收取0.06元/KWh综合管理费,其中设备运行维护(修)和更新改造费0.04元/KWh,抄表人工费和抄表管理费各0.01元/KWh。
  四、本通知自1998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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