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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合作建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函[1998]07号)收悉。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于1995年6月28日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文号为深圳合字[福95]018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获得地块编号为B216一24的土地用于兴建青少年影视娱乐中心。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后又与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影视娱乐中心”合同。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提供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负责全部建设投资合作建房。并于1996年5月30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甲方)与深圳青少年活动中心(乙方)和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合字[福95]018号)补充协议书。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合作建房应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因此深圳合字[福95]018号补充协议并不是市规划国土局将地块编号为B216一24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丙双方,而是同意乙方地块编号B216一24的土地可依法与丙方进行合作建房。因此,深圳市青少年活中心与深圳市中深海外发展公司的行为是合作建房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