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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禁对个人建房直接向建房者个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8 生效日期: 1997-06-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7]10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委、省政府、省地税局不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一些地方对城乡居民(农民)建房,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1、确定建房业主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或以政府名义下文,指定建房业主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变相直接向建房业主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对个人建房,强行规定建房业主没有取得建筑工程价款或购入建筑材料结算税务发票的,由建房业主补缴所谓被偷漏的税款;

  3、以乡政府名义向建房业主下达缴税通知单、税收违法处罚文书;

  4、随意改变建筑业营业税法定税率,利用改变税率高低来促使建房业主及时缴纳所谓税款;

  5、以向建房业主收取建筑业营业税为由收取现金,而开具非税务票证,票据使用不规范。
  上述问题,严重背离了依法治税方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干扰了新税制正常运行。针对农民建房征税中的问题.省局曾于1996年9月11日发出赣地税发[1996]379号通知,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对农民建房直接向农民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立即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做法,不论属于政府越权制定的,还是地税机关擅自制定的,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将个人建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列入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省局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对于纠正不彻底或仍有蔓延态势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按用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省局再次强调,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统一税法,更不允许自立章法;对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必须正确处理政策与任务关系,坚持依法治税,坚决纠正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强化法观念,在新税制征管的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切实加强零散施工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精心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办法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
  四、各地、市局应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在七月底前面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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