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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 1998-02-19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7]10号)精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并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对所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目前,我市的社会团体已在清理整顿中,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过去多头审批、分散管理,所以情况不明。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一次全面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办发[1996]22号和粤办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摸清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查的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抓紧抓好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潘景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廖运桃(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南安(市政府办公厅社会处副处长)
  李先锋(市民政局副局长)
  聂振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显平(市编办副主任)
  伍秀琼(市财政局局长助理)
  陈观光(市教育局副局长)
  洪旺全(市卫生局副局长)
  董小明(市文化局副局长)
  郑育泉(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负责实施调查的具体工作,由李先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祖玉琴同志任副主任。办公电话:  5561132。

  三、调查的范围
  根据民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各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筹集资金,自行聘用人员,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组织。主要包括:民办的教育(学校、幼儿园)、医疗(医院、诊所)、研究、信息咨询、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福利)、评估(认证)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文化、体育场馆(俱乐部)、报刊单位、文艺团体等。因此,这次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调查市、区、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调查的内容
  (一)各类、各系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及从业人员数量。
  (二)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程序,如何监督管理?
  (三)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
  (四)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几种渠道?
  (五)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方式如何?
  (六)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七)如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真实状况。
  (二)调查工作从1998年3月至5月,共3个月。
  (三)市一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联合调查组直接调查;区、街道、乡、镇一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各区负责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汇总调查材料。各区、市属有关部门将调查材料汇总,连同统计表于1998年5月底前送联合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社团处),形成书面材料后报市政府。

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查统计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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