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1月3日以粤府函(1995)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2.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主管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无专项捕捞证擅自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按《渔业法》第 三十 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 条规定处罚。
  超出专项捕捞证核定的品种、数量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超出部分按无证捕捞处罚;
   (二) 无收购准运证擅自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按其价值的30%至5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超出收购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超出部分按无证收购、运输处罚。
   (三) 使用电、炸、毒及其他未经批准的捕捞方法捕捞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按《渔业法》第 二十八 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
   (四)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项捕捞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专项捕捞证,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 未经省主管机构同意擅自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按其价值的30%至5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因擅自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的,还应承担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