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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 1998-12-24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电力(1998)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公司)、机械厅(局),国家机械局、国家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意见》(国经贸投资〔1998〕532号)文件精神,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除有特殊要求且国内不能生产的以外,均必须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为规范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设备采购市场秩序,防止低劣产品进入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域,引导电力企业采用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安全可靠的国产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促进机械工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防止重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全国统一市场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反对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国家经贸委商有关方面研究审定《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分批不定期通过文件和媒体向全国发布。 
 
  三、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应在全国范围内从《推荐目录》中择优选用,并建立档案。各地政府、电力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推荐目录》中的各类设备产品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准入及入网(入围)等重复性工作。对设置障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单位,将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在全国通报,由媒体曝光。 
 
  四、进入《推荐目录》的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和质量标准。国家优先将产品先进的优强企业纳入《推荐目录》;鼓励生产企业根据用户要求不断开发新产品,经审查鉴定后纳入《推荐目录》,并及时发布;新建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推荐目录》。 
 
  五、《推荐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推荐目录》中的企业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一经查实,将随时从《推荐目录》中除名,电力企业不得再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同时,有关部门要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达标的方可重新申请进入《推荐目录》。 
 
  六、当从《推荐目录》中选择设备产品有特殊困难必须选用《推荐目录》以外的产品时,经报当地省经贸委同意后,电力企业可以从《推荐目录》以外选择设备产品,但必须对其技术指标和质量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擅自选用《推荐目录》以外的企业及其设备产品的,将追究电力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七、电力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城乡电网设备采购制度,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国家电力公司应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省、市、县,通过招标机构进行城乡电网设备集中采购招标示范,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八、规范《推荐目录》申请程序。首先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各省机械厅(局)和电力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各省机械厅(局)和电力公司初选后,分别向国家机械局和国家电力公司报送推荐名单及企业申请文件(见附件一),同时抄送本省经贸委。国家机械局和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各省上报材料,分别从企业资质、产品性能、质量和实际使用情况作出评价,核实整理后将初选名单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机械局、国家电力公司研究审定后分批发布。在申请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费。 
 
  九、各省经贸委要加强对《推荐目录》实施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协商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 
 
  附件: 
 
  一、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申请表(略) 
 
  二、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 
 
  附件二: 
 
 
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 
推荐目录 
 
  一、《推荐目录》说明 
 
  1、按行业排队,优强企业优先,同时兼顾西部地区企业的原则;面向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部门的企业。 
 
  2、1998年以后新建的生产企业或者简单扩大生产能力的企业及其产品不列入目录。 
 
  3、产品范围为城乡电网通用型批量生产的10~220千伏主要输变电设备,包括变压器类、箱式变电站类、开关类、互感器类、电力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类、避雷器类、绝缘子类、电缆类、继电保护装置类以及农网常用设备类等10种主要产品。 
 
  4、推荐企业有生产许可证,有省部级组织(或委托)的鉴定证书或原电力部、机械部两部整顿合格证,有国家认定的“质检中心”检测的合格证。 
 
  5、设备产品技术先进,运行业绩良好,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企业售后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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