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6]39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市分别来文反映,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沂赣复线工程,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即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队伍迁移费)及列入工程总造价的征地包干费、拆迁补偿费等,仍按1991年铁道部制订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不列入计征营业税的取费数额计算,但按新税制的规定,“三项费用”及价外收费要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而铁路基本建设的承包总额中没有这项资金来源,造成税企双方发生争议,要求予以明确。鉴于此,省局专题行文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8月30日以财税字[1996]60号文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沂赣复线工程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