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5]2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反映,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由财政部门向粮食部门支付储备费,用于储蓄粮食的开支。在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税企双方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粮食储备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含利息补贴),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仓储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