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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8 生效日期: 2006-11-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6]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我市卫生服务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工作目标。力争到2008年,全市建立较为稳定的投入、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撤镇改街的镇卫生院全部转型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0年,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各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列为本区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扶持。随着城镇建设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各区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按0.5至1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获得服务。调整存量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将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或设备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原则上划归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门诊部、护理院、养老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2006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户籍人口20元/人标准核定财政补助,以后每年递增10元/人,2009年达到50元/人,由市、区、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市、区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房屋维修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到社区和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市发改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扶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协调区发改部门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物价部门要适当调整、拉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价格的差距,促进病人分流到社区。
  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条件。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纳入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分批改善用房条件,逐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协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明确产权归属;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水电、房租费用实行补助。
  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以低于二、三级医院加成率5%的价格供应患者,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水平。鼓励探索医药分开试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
  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要按照全科医师任职资格标准,逐步完善社区全科医师评价及职称晋升评审办法。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日常工作范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估,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居委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健康和康复服务档案等社区卫生服务。
  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和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市民健康信息系统。
  四、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免收门诊挂号费。实行全科医生家庭责任制,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建立新型的卫生服务模式,开展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社区传染病防治、社区慢性病防治、社区精神卫生、学校卫生与健康促进、社区妇女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儿童保健、社区康复与老年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区医疗和社区护理工作。要完善服务功能,开展融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急救、临终关怀和心理卫生咨询等服务。要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既保证疗效,又做到费用比较低廉,还应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中医、康复、理疗等服务。
  实行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对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恢复或补偿劳动就业功能而实施的治疗、训练等康复项目费用给予扶持和补助。具体扶持、补助办法由卫生、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免收的费用由红十字会提供资助。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加强岗位培训,完善社区全科医生、护士培训制度,市、区财政设立全科医师、护士培训专项经费,力争2008年全科医师、护士的培训率达90%以上,2010年达100%,使每万居民拥有2-3名全科医生和相应数量的社区护士,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厦大医学院、厦门医高专设立全科医师理论培训基地,在市第一医院、中山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设立全科医师临床教学基地,进行系统化全科医生、护士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新聘任的中心主任必须具备本科以上专业学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新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护士的学历原则上要达到大专以上,且经过规范化培训后方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学习进修。实行全科医师聘用制,财政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全科医师队伍。
  市级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2004年起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服务一年视同于到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2004年以前(不含2004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服务半年视同于到镇卫生院累计服务半年。
  建立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援帮扶制度。可采取托管、团队帮扶、技术协作或建立紧密型实体等多种形式,下派医务人员支援社区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业务管理,对社区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行分级医疗。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的病人免收挂号费、非医保病人免收诊察费,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二、三级医院已明确诊断、基本控制病情的恢复期患者、慢性病患者、晚期不治之症的支持或姑息治疗患者可转回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和随访。
  二、三级医院退休的中、高级职称医生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挂牌医生,为社区人群提供医疗服务。
  鼓励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动,充实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经所在医院同意,可保留原有人事关系。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政策,建立规范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区财政要根据社区人口、当地发展水平、卫生状况、服务数量等因素,采取定额补助和综合补助等方式,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补助经费,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激励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参照市属医疗单位的做法,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在核定可提取的工资总额内,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向高技术、高责任、高素质人员倾斜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作量、质量、效率、成本控制、医德医风等要素,按照不同岗位的性质、责任、技术等要素,拉开分配档次,自主确定内部分配机制、分配模式、分配标准。同时,不得将从业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区卫生局负责制定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标者,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负责对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考核、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工作目标,作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予以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绩效年度考核内容。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社区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督查评估制度。
  各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原则上不再新办区级综合性医院,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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