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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疾控[2006]19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是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厅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须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五条 接种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七)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八条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三)严格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预防接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疫苗使用管理;
  (三)冷链系统管理;
  (四)预防接种服务;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六)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八)资料管理;
  (九)考核与评价;
  (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附件: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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