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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函能源[2006]47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新投产发电机组商业运行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电力建设项目和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新投产发电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0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风电等其他形式的发电机组的商业运行申请,由省经贸委审查;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水电站机组的商业运行申请,由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查,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新投产机组申请正式转入商业运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有权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二)省经贸委同意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文件;
  (三)项目业主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购电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四)省级及以上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机组启动验收质检报告和完成相应的整改问题的确认文件。
  (五)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他机组完成涉网试验时间的确认文件。
  三、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新投产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前应完成以下有关各项涉网安全试验:
  (一)机组升流升压试验;
  (二)机组带负荷(各阶段)调整试验,包括最大出力试验;
  (三)机组甩50%、100%额定负荷试验,水电机组增加甩25%、75%额定负荷试验;
  (四)机组按省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负荷曲线,火电机组连续运行168小时(或72+24小时)试验,水电机组连续运行72小时试验;
  (五)机组励磁系统的动态试验;
  (六)机组调速系统的动态试验;
  (七)机组PSS装置的动态及系统试验;
  (八)机组进相试验;
  (九)机组主要辅机(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给水泵)设备的RB功能试验;
  (十)机组FCB功能试验;
  (十一)机组负荷变动速率试验;
  (十二)机组AGC功能与调度机构的联调试验;
  (十三)机组AVC功能与调度机构的联调试验;
  (十四)火电机组最低脱油稳燃试验。
  (十五)水电厂黑启动能力试验;
  (十六)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及自动气象站系统接入省电力调度机构并正常运行。
  四、未批准进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试运行期间所发电量,根据电网运行情况,由省电力调度机构商发电企业,按满足机组各项试验的要求安排。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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