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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与城镇权籍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332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局机关处室、各分局、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测绘信息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的职能,为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的工作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方便群众,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激励和监督工作人员尽职尽力,按级负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以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将房地产交易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审批或核准事项分别委托相应的机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分级管理” 管理模式。
  地域管辖是指申请人应依土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向相应的测绘、交易登记中心(工作站)或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
  分级管理是指按不同性质的业务种类,依据审核权限实行按环节分级管理。
  同安分局、翔安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与权籍有关业务的管理和核准工作。将地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房地产配图委托测绘信息中心办理并核准完成;将房地产交易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两中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业务依种类不同分为二级核准、三级核准和四、五级核准,其中二级核准由两中心相关业务科或属地工作站核准完成,三级核准由两中心领导核准完成,四、五级核准报市局或同安、翔安属地分局核准完成。
  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的同安工作站负责属地业务案件的具体工作。翔安区的业务在翔安工作站未正式成立前,具体业务由同安工作站负责;同安区和翔安区的权证按地域盖相应编号的权属登记专用章。岛内、集美和海沧工作站职能在未到位之前,具体业务由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负责,职能到位之后,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另文通知。
  具体业务分级、办理流程和办事承诺时限见附件。
  二、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权属登记(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工作统一由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但各区国有农林场的权属登记由属地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并由各区分局参照农村办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和核准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时,经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或抵押登记后,再由国土所受理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或他项权登记发证手续。
  各分局应及时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并报市局权籍管理处协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三、房产测绘、城镇地籍调查和房屋产籍调查基本要求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要求。
  1、房产测绘基本要求。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应以竣工后房屋现状按实测绘和计算,并依据规划核准总平图、分层平面图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对。报审的测绘成果资料应明确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不一致之处应列出书面明细清单。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内容
  测绘信息中心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通知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主要内容为:
  (1)测绘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测绘成果的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适用;
  (3)适用规范、规则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4)界址点是否准确。
  3、房产测绘成果的权属登记适用性审查
  在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时,应核对房产测绘成果与规划审批是否一致,特别对各产权单元座落的规范性和唯一性及产权客体属性(层数、层次、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分户与车位商铺布局、公建配套)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对出现的问题应明确处理意见,对测绘成果是否适用于权属登记予以明确,对不符合权属登记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予以退件,并通过初审、复审和核准三级审核,形成审核意见表。
  测绘信息中心对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统计计算的正确性和是否增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依法处理的依据。
  (二)地籍调查基本要求。地籍调查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审核时查清权属是否与用地批文相符、邻宗地是否按规定指界签字、界址线是否标注清楚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面积是否准确、实际用途是否与批准用途一致。地籍调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并形成审查结论。
  1、土地登记宗地内涉及征地拆迁的,原则上应先完成征地拆迁或已落实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因无法完成征地拆迁而申请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先取得规划和用地部门书面同意并明确具体调整意见。
  2、地籍调查记事应记载清楚宗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章建设或存在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情况,是否已动工建设和实际建设进展情况、面积增减变化及原因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情况。
  3、无合法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厦府[1997]综018号文、厦府办[2001]290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4、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地籍调查资料从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调查人员可携带原地籍调查表,现场调查复核原调查成果,未有变化的,在原地籍调查表上注明已复核无误并签字以示负责。审核人员经重新审核后确认并签字,并在宗地信息系统文档中更新调查和审查时间。
  (三)房屋产籍调查基本要求。
  产籍调查及填写细则由测绘信息中心组织制定。私房和二手房登记的产籍调查表由测绘信息中心核对后交付使用;项目分户登记的房屋产籍调查表由测绘单位填写,由交易登记中心核对后引用。
  对不适用于产权登记的产籍调查表应根据产籍调查质量评定标准记录在案,严重影响产权登记的应退回调查作业填表单位进行更正。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基本要求如下:
  1、对于申请人提交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申请登记案件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楚等进行全面、综合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属应办理地籍调查手续的,权属初审时应向测绘信息中心调取地籍调查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属项目权属登记的,权属初审时应向测绘信息中心调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审查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总平图、分层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和审查意见表),一并归档。
  2、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在权属审核时,如发现地籍调查、测绘成果明显有误的应书面函告测绘信息中心,测绘信息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复给交易登记中心,以便按时完成权属审查程序。
  (2)应仔细审核权属来源及凭证,土地房屋面积,有无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和他项权)等。在办理初始登记时,要审查有关权属人及土地房屋是否符合用地和规划批建文件要求,地价款和税费是否缴清,是否符合动工建设期限,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房屋安全鉴定等。
  (3) 受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委托,交易登记中心在对所负责的审查内容审核后,应利用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的审核结论对整个案件进行总体审查、综合陈述,明确提出是否准予登记和拟予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对超占用地和超建面积等问题的具体阐述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涉及四、五级核准的业务,市局或分局主要是对权籍登记机构已认定的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五、信访与行政诉讼工作。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答疑、信访和行政诉讼。涉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地籍调查的,由测绘信息中心负责;涉及权属登记审核的(含权属登记公告、异议受理及处理),由交易登记中心负责。
  群众信访书面答复后仍未能解决或当事人不满意的,由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属地分局负责协调处理。
  由局机关收件的有关信访件,局主管处室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转相应单位办理。
  六、有以下情形的,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及时报市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分局备案或解决:
  (一)需报市局主管处室或属地分局备案的有:
  1、受托单位内部业务流程调整涉及委托业务的;
  2、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收件要件调整的;
  3、重大涉外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如上级交办或督办件,大型涉外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信访或上访的,媒体披露后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等;
  4、不予登记的,涉及由市局或分局核准的业务按月报局主管处室或属地分局备案。
  (二)需报市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属地分局解决或批准的有:
  1、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或改变委托业务的办理方式的,报市局主管处室批准,如由市局或分局核准的业务需要调整的等;
  2、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已有的规定无法解决的;
  3、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涉及委托业务的。
  (三)分局、测绘信息中心或交易登记中心认为需上报的。
  (四)各分局应及时将属地内的重大案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报市局主管处室。
  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建立办件质量定期抽检制度、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和统计报表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应依法及时纠正。对办件错误,有事先预防、事后补救措施;对办错件的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程序和办法。按月按规定格式向市局主管处室报送统计报表。
  各分局、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每半年向局主管处室汇报有关业务办理情况。
  局主管处室应制订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中办件抽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八、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继续加快业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并将业务办理的整个过程的电子信息记录提供局主管处室监督查阅。
  九、各分局、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加强业务沟通协调。双方协商不成的,各自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局主管处室解决。
  十、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各业务岗位职责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本意见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主管处室反馈。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 附件:业务分级、办理流程及办事承诺时限表
  一、测绘信息中心业务
(一)一般地籍调查
办事承诺时限为:18个工作日。
(二)纯土地、土地转让(含土地分割转让,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等)地籍调查
办事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权证配图
办事承诺时限为:二手房转让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大宗业务为20个工作日(大宗业务指单位房改房登记配图、待售
证二次配图和不能提供权证的),其余业务为10个工作日。
二手房配图由交易登记中心统一收件后移转测绘信息中心办理,配图完成后移送交易登记中心继续办理。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办事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交易登记中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地产交易业务
(一) 五级核准:
1、单纯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办事承诺时限为:25个工作日。
2、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初始登记 :
(二)四级核准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土地转让(含土地分割转让,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等):
办事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三级核准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2、商品房项目预售转现售:
3、单位房地产转让:
其中配图为3个工作日。
4、农村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
其中配图为3个工作日。
5、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6、农村房地产权抵押登记:
7、权属人为单位的房地产权抵押登记:
8、其余各类房地产的初始登记:
9、翻改扩建、分割与合并的变更登记:
10、继承、析产、拨转的转移登记:
11、遗失补证登记:
(四)二级核准:
   1、其他房地产转让及确权:
其中配图为3个工作日。
2、其他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承诺
3、按揭登记、注销抵押登记:
4、其余各类房地产的变更登记(更名更址、用途改变、补办出让、换领新证、补漏与更正等):
5、成套房屋(商品房与住改房、统建房、危改安置房、落实政策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分户登记:
6、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五)实行一级核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
(六)说明:
除已注明承诺时限的,按原承诺时限办理。房屋买卖、继承、赠与的,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地籍调查的现状图测绘、协调界址线签字、违约缺席指界、界址争议等处理期以及权属登记的公告、公告异议处理期等不含在承诺时限内。
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业务须报中心领导核准,其中不予登记涉及由市局或分局核准的业务还应按月报市局权籍管理处或分局房产权籍管理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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