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进行地方志工作立法,依法规范修志用志行为,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条例》系统总结了新中国地方志工作的基本经验,科学界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工作原则,理顺了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为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提高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地方志工作改革创新,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当地地方志工作实际,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等形式,深入细致地解读《条例》,把广大修志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以《条例》指导和规范修志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地方志法规观念。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举办讲座,大力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真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落实。要依法维护地方志工作的严肃性,法制、监察、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配合修志部门加强对修志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四、认真解决好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组织有关方面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条例》,寻找差距,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是《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地方志工作机构做好这些工作。
  五、结合贯彻《条例》,抓好当前修志工作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全省“十一五”修志规划的要求,努力抓好当前修志工作。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要求,2007年底以前,尚未完成第一轮修志的地方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完成修志任务。承担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务必在今年内启动续修工作。从2007年起,尚未编辑年鉴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年鉴编纂工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严格执行史志年鉴的立项审批程序,加强对各市州、县区市修志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加大质量监管力度,确保地方志作品的质量。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坚持以编纂志书为重点,做到编辑年鉴、编写地情资料、整理旧志、史志信息化工作并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不断发展“志为主体、史志年鉴多元一体、协调发展”的地方志工作格局,努力把我省的地方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六、加强地方志工作部门自身建设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坚持地方志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积极探寻地方志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主动参与和配合中心工作,发挥好服务现实的作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地方志工作的新特点,提高修志队伍整体素质,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打造名志佳作,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地方志成果。同时,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修志事务的本领,引导地方志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我省的地方志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