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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11-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6]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计划外出生的人口中,流动人口占相当比例,同时,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也给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人口流动的多变性、复杂性使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出现了一些空档。由于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滞后、缺失,工作不到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不扎实,底数不清,查验证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社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展不平衡;社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的存在,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均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构建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力共抓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适当增加对流动人口较多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分值,从2007年起,省人口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奖”(为年度工作单项奖)。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探索和完善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能更好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基层管理责任。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9号部长令)所规定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机构工作职责。户籍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节假日、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加强与现居住地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现居住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县(区)活动之中,落实和强化属地管理体制。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区市,要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改革,选择流入、流出不同类型为主的地方进行试点。
  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工商、人口、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需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人口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基层派出所在开展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工作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作为摸底的一项内容,办理暂住证时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人口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积极配合人口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入户调查和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社区也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提供给计划生育部门。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省级财政在2006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各市州、县区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转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人口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各级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与社区管委会一起加强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人口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
  各有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将本部门的工作与全省计划生育实际相结合,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在进行审批、办照和年检等工作时,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向人口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四、开拓创新,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机制。
  发展劳务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致富的重大项目。各地劳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口部门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劳务输转优先优惠工作,使他们在劳务输转中得到“优先走、好地方、多技能、好工种、高收入”的照顾并免收有关费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体现政府的关怀,带动周围人群婚育观念的转变,从而减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要继续完善在我省驻外办事处设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工作,充分发挥职能,协助当地有关部门维护甘肃籍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省人口委与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为考核驻外工作站的内容。
  五、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突出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邻县和邻乡为主,以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为主,重点做好加强协议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策管理、考核管理、信息管理、电话管理、制度管理和宣传教育管理等八个方面的管理和培训、办证、信息、维权和技术等五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队伍,调整和充实计生工作人员。各市州、县区市人口部门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管理任务重的城市街道应调整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干。要依托社区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整合社区各类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广泛发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楼院长、社区综合协管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齐抓共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居(村)民自治,积极探索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在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建立、参加不同形式的计划生育自治组织,更好地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综合性自治管理与服务,使外来流动人口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外来流动人口分散居住点、工作点和经营点,要吸纳外来流动人口进入属地村(社居委)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不断壮大包含外来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组织他们配合属地管理单位,共同做好外来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
  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口部门要加快育龄妇女信息库建设,积极研制、开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将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情况列入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逐步解决和配备流动人口环孕情检查的专用设备。现居住地和户籍地都要充分运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扶养费征收工作。加大对各级信息交换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信息交换数据的分析、开发和利用。
  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评估。从流入地查验婚育证明持证率来考核流出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从流出地收到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考核流入地的管理与服务情况,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考核协查通报率。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性措施,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上下功夫。要总结和借鉴省人口委免费发放防盗内裤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实。要利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返乡的时机,集中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注重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属地化管理、人性化宣传、市民化服务的益处,引导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宣传教育活动要与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相结合。流动人口中的大部分人处于育龄期,但由于特殊的生活环境和方式所限,加之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面临着比同龄常住人口更多、更复杂的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和风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户籍地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坚决禁止强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现居住地要保障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四项手术”、孕情检查和避孕药具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享受市民同等待遇。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和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制度。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通畅的计划生育投诉渠道和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体系。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本地的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现居住地管理。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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