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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09-07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引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调控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结构。
  二、落实规划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兰州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报省建设厅备案的同时,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对不及时编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和未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州、县区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当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可更高一些。兰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经建设部批准后,可适度调整上述比例。
  三、严格土地管理,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编制并定期发布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四、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20%的规定。
  五、规范拆迁行为,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旧城改造规模和速度。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已申报并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变更拆迁计划或拆迁项目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对因拆迁造成群众上访量大的市县,要核减下一年的拆迁规模。要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开盘,并按整栋楼对外销售,必须公布每个楼栋的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开发企业的自留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要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制。房地产、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已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七、加强住房管理,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的市州、县区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房并开工建设。建立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制度,各市州、县区市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同时,对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房以及闲置用房应纳入廉租住房范围,补充廉租住房房源。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扩大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增加社会供应总量。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八、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和监测分析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37号),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和监测分析机制。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关于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会制度的通知》(甘建房(2004)296号)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房地产市场管理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维护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宣传管理制止乱评比的通知》(甘建房(2004)219号)要求,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故意歪曲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处理。同时,未经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房地产评比授牌等活动。
  今年下半年,各市州、县区市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为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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