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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9 生效日期: 1997-10-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1997]155号

     为维护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含海湾大桥,下同)正常的建设和运营秩序,保证高速公路完好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在高速公路界桩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搭建、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放养牲畜家禽等活动。

  三、高速公路建设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向建设施工单位敲诈勒索。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盗窃、抢夺、破坏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各种管线、通讯、标志、隔离栅、界桩等工程设施。

  五、在未开放通车的路段上,严禁一切非建设、施工车辆上路行驶。

  六、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辆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凡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和道路畅通。

  九、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配合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和营运单位,向群众宣传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以及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让全社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十、对违反本通告,抗拒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关的,由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可按规定处以罚款;违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对聚众寻衅、扰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营运秩序,以及盗窃、抢夺工程材料,侵占、破坏工程及道路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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