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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3 生效日期: 1994-11-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4]2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根据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现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明确如下:
  1、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指: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的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末税矿产品的单位。
  对于以上税法、条例具体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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