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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 1994-10-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纺织工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纺织工业遇到了较大困难,出现了经济效益下滑,停产、半停产面扩大,出口竞争力下降等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纺织行业要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特别在压锭改造,调整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支持纺织企业转产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资金、进出口经营和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帮助、引导纺织工业逐步走出困境。各级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眼睛向内,立足自已,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千方百计克服困难,重振纺织工业雄风。
  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1994年10月18日,舒圣佑副省长和黄智权副省长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贯彻今年8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纺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7号)等有关问题。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飚,省经贸委钱梓弘,省体改委吴明辉,省计委樊祥熙,省劳动厅龚绵春,省供销社匡萃秀,省纺织总公司丘善道、辛萍、郑本纯,省建设银行张卓群,省工商银行周新生,以及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局、省社保局、省棉麻公司等部门的同志。
  省纺织总公司传达了全国纺织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汇报了我省纺织行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具体意见。
  会议认为,纺织工业是我省的传统支柱产业之一,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5年多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发挥了积累资金、出口创汇、扩大就业以及美化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纺织工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产品档次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慢,经济效益差,加上近年棉花流通领域秩序较乱,价格上涨等原因,整个纺织工业生产、经营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靠自身的努力,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快改造、强化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上下功夫、找出路、求发展,大力支持和帮助纺织企业尽快摆脱困境,渡过目前难关,重振纺织工业雄风。现将会议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认真实施棉纺压锭改造计划,搞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步伐
  (一)根据国家的安排,1998年以前,除了已实施的压锭改造外,全省还要完成棉纺淘汰压缩17.8万锭的任务。其中:1995至1996年争取列入国家压绽技改专项4.9万锭;1998年底以前由各地安排1万锭以下小棉纺厂转产减锭2.3万锭;另外省更新安排10.6万锭,分4年实施,于1998年底前完成。压锭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予以销毁,不得转移后再使用,也不得接受外省淘汰的旧设备。压锭改造项目主要安排在城市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所需资金除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专项外,请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银行统筹安排,给予支持。
  (二)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抓好传统纺织印染业的同时,重点发展化纤、丝绸和服装业。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产品方向调整纺织产品结构,重点是提高产品质量,扶持一批效益好、产品适销、出口创汇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改变目前低档次的同类纺织产品生产过剩和中、高档产品供应不足的状况,大力发展装饰、建筑、土工等产业用布,加快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提高化纤在纺织纤维加工总量中的比重。
  (三)抓好纺织工业印染、后整理等薄弱环节的重点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省纺织总公司要抓紧会同省经贸委制定、落实纺织工业技改计划。从1995至2000年,省经贸委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短平快、市场好、效益高的纺织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各地根据财力情况,也要作适当的安排。

  二、落实国家对纺织工业的有关政策,切实减轻纺织企业负担
  (一)为扶持困难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省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省纺织总公司抓紧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税收返还执行到1995年底。
  (二)省属纺织企业上交所得税,按省政府每年确定的上交考核目标,采取先依法照章纳税后财政列支返还的办法,对超过上交考核目标部分,予以全部返还。各地原则上均可参照省里的办法,对困难的纺织企业给予照顾。
  (三)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清产核资的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和纺织部门共同协商落实。
  (四)棉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目前无力偿还、改为国家资本金的,待国家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后,按规定办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收购、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省原已确定的1994年度的新棉价外向省内用棉生产企业每50公斤棉收取5.00元风险基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并将棉花经营单位每50公斤棉原定收取2.80元的组织服务费降为2.50元。

  三、妥善安排好棉纺织企业富余人员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待业人员的生活
  (一)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档车女工和50岁以上的其他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作内部退养处理。其退养工资支出,凡有盈利的企业,由所在企业自行负担;亏损企业,凡参加了社会退休统筹保险的,经当地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保部门和所在企业各负担50%。
  (二)1996年以前,由省劳动部门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拨给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用于解决停产、半停产和重点困难企业安排职工生活的贷款贴息。

  四、做好纺织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规定,省对外贸易部门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时,要与纺织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分配范围,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纺织企业自营进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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