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469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1997]48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86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9日·国税发[1997]48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管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