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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执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0 生效日期: 1997-09-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路局、宝安、龙岗区公路局,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将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监字(1997)162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到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审批后的资质资料须报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备案。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二、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我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初审汇总办事机构。我市交通系统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按附件要求)一式三份须于1997年10月30日前报送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按要求组织申报者,其所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试验检测的基本能力。如土基密实度、容重,砼抽检制模,砂浆抽检制模、沥青路面抽检的三大指标、油石比、马歇尔试验等只能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完成,不能对外委托。并作为承接施工、监理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我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检测机构须在项目开工前到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临时资质申请手续,临时资质的申请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报交通局审批。具备上述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所承担项目的施工自检、监理抽检进行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不办理临时资质或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者,所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五、按《办法》办理资质申报、审批期间,有关公路试验检测业务由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六、以上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报我局或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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