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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4 生效日期: 1994-01-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税发[1994]19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范围只限于教育部门普教性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私人办校和各类成人学校所办的校办企业。

  三、保留校办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属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和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1994年度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3、对中小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五、校办企业减免税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六、各县(分)局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填报(校办企业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地、市税务局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省税务局税政一处。
  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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