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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 1997-08-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土局应予以纠正。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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