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预售审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7 生效日期: 1997-08-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7]376号

各分局:
  为更好地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防止或尽量减少出现烂尾楼以及各类房地产纠纷,现就加强房地产预售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预售审批中应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 三十四 条执行;

  二、审批前应实地勘察工程形象进度;

  三、审批前应到金融机构落实是否已签订预售款的监管协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使用过期的资质证书或非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无效;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关系,已发给发展商《房地产证》的,要在《房地产证》上注明“已批准预售,不得用于抵押”字样,加盖分局公章后退还房地产发展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配套项目没有同步施工的,不予批准预售;

  七、各分局自发放《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要将批准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场处备案。同时为做好明年的销售计划,请各分局认真清理已批准的预售项目。并将清理结果于8月31日前报市场处。以上通知请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市场处联系。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