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6-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香港回归期间和今后本市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广州电力工业局电缆管理所,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三、输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大型车辆行驶或吊车、吊机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触碰导线、杆塔发生事故。

  四、行驶在珠江及其他内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

  五、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

  六、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电力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棚架等违章建筑;
  (二)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
  (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
  (四)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五)向高压线抛掷杂物。

  八、各用电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的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防止因用电设备发生事故而影响公共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凡违反本通告的,由电力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1997年6月23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