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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01 生效日期: 1985-08-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房的管理,根据国宪法法律、法令规定,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维修工作,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也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适应市、县(区)房产部门的公房管理。

第三条 代表政府执行本办法的职能机构是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房管部门有管理房屋、收缴房租的权利和维修房屋的义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及其单位、家庭成员有依合同使用房屋设备的权利和按时交纳房租、爱护房屋设备、维护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凡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所接管、没收的房地产,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以及国家投资新建和收购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从一九八六年五月开始,一律订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到期可以续租。今后凡需使用房管部门公房者,需先写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租赁合同,办妥承租手续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占、转让、转租或空锁公房。不得以“联营”“承包”的名义将公房作条件从中牟利(指不投资,不经营,不负盈亏责任者。)否则,房管部门有权收回租赁权,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酌情予以罚款,构成犯罪行为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每月二十日以前在当地房管部门交清房租,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月底,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付。单位拒缴租金的,按每天每平方米罚滞纳金壹角,个人无故拖缴,所在单位应予代扣房租和滞纳金(标准与单位同)。取消拖缴期间的房租补贴。已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者,除补交租金和滞纳金外,房管部门有权收回租赁权。凡由房产部门安装水电设备的房子,其水电费以单元总表数由住户代表按各户人口平均收缴。

第八条 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性质,不准私自拆房屋、装修设备和乱搭乱建。如有违者,均应无偿拆除和修复。因乱搭乱建损坏房屋设备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当事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确因生产和业务需要,必须利用公房添建、塔建或改建,必须事前提出申请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签订协议后方能施工。
  凡撤销、合并、停办、外迁单位使用的房管部门公有房屋,应及时清点设备,结算房租,交出有关凭证,办理退租手续,把房屋交还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派员对所退的房屋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 各单位分配调剂房屋,涉及房管部门公房时,应先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单位负责办理起、退租手续,缴清欠租,清点设备,如拖延不理,房管部门将房屋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以租养房”的原则,实行成片维修和小修养护,并与住户密切配合,共同管好、修好、用好国家的财产,确保居住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观可能和住户要求,积极开展房屋的互换工作。调剂房源、方便群众,互换手续由房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屋基、院基、空地、池塘、河滨、山丘和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地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买卖。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地政管理手续。使用土地一律以自用为限,不得转租、转让。

第十四条 凡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公有房屋。按照《九江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住房面积标准,江西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违者房管部门有权收回其直管的超标准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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