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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环境监管预防重大环境事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府办字〔2006〕22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发生在甘肃省徽县水阳乡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省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其中,由于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10年前上马后,污染物长期未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造成徽县水阳乡368人血铅超标(100μg/L以上),住院人数共179人,其中儿童171人,成人8人;由于湖南省岳阳县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等企业没有经过环评擅自开工、长期排放高浓度含砷废水,造成今年9月8日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国家环保总局领导指出,分析两起重大环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出现重大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一些市、县政府领导存在畸形的政绩观,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对违法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执法人员检查,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
  甘肃湖南发生的这两起重大环境事件,为我市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各县(市、区)要从上述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取消对环保执法人员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正常执法检查的限制,立即摘除对违法企业的保护牌,支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增加监管频次,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防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要严把项目审批关,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引进的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要认真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督促其依法进行环评,在环评中必须要有风险评价,并按照环保部门环评的审批要求,对环评报告中的各项治污工程措施,制定检查方案,逐一进行落实,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挂牌督办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对选址不当、对当地群众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都要制定搬迁计划,消除污染。

  五、在2006年年底前,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要坚决关停,在2007年年底之前,对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要坚决取缔。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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