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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3-24 生效日期: 1997-03-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7]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由市有关部门发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公告,确定年检时间,明确年检内容和程序。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窗口,由各有关年检部门派员参加,统一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收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以及按规定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再将年检有关材料分送各有关年检部门(市经委只参加工业企业的年检)。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统一收取年检部门的规费并分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年检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意见和企业有关证照送回年检办公室,由“窗口”发放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联合年检部门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市工商局和联合年检办公室,由联合年检办公室进行协调,联合年检办公室应将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每周向其他各联合年检部门通报一次。市工商局依法对企业审查合格并在10日内未收到有关联合年检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意见的,应当通过年检,并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通过年检的标识。
  三、联合年检按市本级、县级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级实施。市本级原已由各区有关部门年检的项目继续由区负责实施。县级市根据管理权限,统一组织部分已明确授权或委托的企业年检工作。对部分尚未授权或委托的年检工作,由县级市有关部门汇总集中企业送来的有关材料,统一送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再分送市有关年检部门,由市有关年检部门审核后,统一向汇总承办单位发还有关证照,再发放给企业。
  四、加强集中年检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企业自行选择委托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审计,各年检部门不要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查帐审计,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出具财务审计报表要符合年检部门的要求,并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为加快集中年检的进度,减少拥挤,提高办事效率,可采取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企业分期分批实行年检,具体办法由市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
  五、联合年检中未能通过的企业,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这些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没有按规定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
  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陈开枝任组长,市外经贸委、工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组员由市外经贸委、经委、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部门派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过程中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日常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焕发证件等项工作,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并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三、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办公年检,以方便企业。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
  五、年检过程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年检文件资料的准确性。要加强信息处理与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共享的水平。
   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外 汇 管 理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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