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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服务业发展特点,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以监测评价行业发展状况为目的,建立健全能系统描述和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制度,突出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为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和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考核发展绩效提供可靠依据。市统计局要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威海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保证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一致性。

  二、扩大服务业统计范围,努力实现应统尽统
  全市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和调查。各有关部门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争取尽快做到应统尽统,以便真实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适当扩大全面报表范围。按照全市服务业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要达到75%的要求,科学界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由企业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尽快改变我市服务业统计范围不全、漏统问题比较严重的局面。二是切实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三是全面推进全行业统计。部门统计要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的范围,全面反映行业面貌。四是切实加强抽样调查工作。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要高度重视这些小规模服务业,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三、进一步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科学界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分别负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四、强化保障措施,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服务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能。按照《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6)93号)规定,服务业统计调查自2006年起实行,2006年为年报,并纳入全省服务业年度考核,2007年分季度进行考核。自2007起,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从总量、速度、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估服务业发展情况。市发改委、统计局按季度对各市区、开发区和部门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统计机构和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重点,对限额以上单位以及有主管部门且统计基础较好的行业实施全面统计;对规模以下单位、新兴行业以及私营、个体户经营的服务业,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予以跟踪调查,以样本推断总体。
  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做到数出有据。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和附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分离出来。
  (三)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引导各统计调查对象及时如实地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为保证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后方可使用和发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妨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稳步推进。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威海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证券业。
2.市经贸委:仓储业,其他仓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3.市教育局:教育。
4.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业;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6.市司法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7.市财政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财务决算资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市人事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9.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10.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11.市建委: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12.市交通局: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3.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
14.市农业局、农机办:农业服务业。
15.市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16.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服务,渔业服务业。
17.市文化局:文化艺术业;娱乐业。
18.市体育局:体育。
19.市卫生局:卫生。
20.市环保局:环境监测。
21.市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市旅游局:住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23.市民族宗教局:宗教组织。
24.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25.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26.市铁路局:铁路运输业。
27.市民航局:航空运输业。
28.市中小企业局: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29.市信息产业局:软件业,电信、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
30.市地震局:地震服务。
31.市畜牧局:畜牧服务业。
32.市国税局:提供相关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威海海关: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34.市地税局:提供相关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市工商局: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6.市质监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7.威海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3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39.市邮政局:邮政业。
40.市气象局:气象服务。
41.市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2.各保险公司: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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