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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1 生效日期: 1997-01-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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