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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全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统领,以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制的手段,认真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合理开发山石资源,保护秀美山川,维护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山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06年年底,各区县、高新区全面实现《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0号)确定的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即:1.城市规划区内及周边5000米范围内、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两侧3000米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和开采规模不符合《淄博市矿产资源规划》标准的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周边对自然景观有影响的矿山进行关闭。2.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率要达到4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直观可视范围内、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两线”重点地段的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治理。到2007年10月底,全面关闭“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露天开采矿山“多、小、散、乱”的局面明显改观,基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全面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全面开展被毁山体、开采矿坑恢复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生态矿山”、“环保矿山”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重点区域和整顿规范标准
  (一)主要任务
  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逐一排查已发放的山石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及时纠正违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搞好山石资源整合,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落实治理资金,修复和削平损毁山体;完善制度,保障山石资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重点区域
  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省、市划定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尤其是“三区两线”的可视范围、重要河流、山脉以及寺庙附近等。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以点带面,抓好落实。
  (三)整顿规范标准
  1.“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并开始修复地貌。
  2.禁采区内无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3.制订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建立了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4.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内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和开采总量控制标准。
  5.划定了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技术。2007年8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饰面石材矿山全部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和水泥灰岩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及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通过专项整治,山石资源开采矿山数量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8.2007年10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07年8月底前实现根本性改观。9.制定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山石资源开发规范、科学、有序。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从2006年12月份开始,至2007年11月底前结束,分宣传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月15日)
  1.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山石资源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深入辖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对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0号)要求,完成专项整顿规范的阶段目标。
  各区县、高新区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淄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市矿整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组织实施(2007年1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照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标准,全面开展对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认真开展对辖区山石资源开采情况的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建立集中开采区,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1.开展山石资源开采情况全面清理排查活动。将辖区内所有开采山石资源情况(包括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2007年2月15日前,各区县、高新区完成清理排查工作,并将清理排查工作总结、矿山关闭计划及工作措施报市矿整办。
  2.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山石开采布局。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省、市政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山石资源整合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点检查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要认真编制山石资源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逐步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各级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不得新设山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3.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燉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燉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区县、高新区在市制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以及控制开采的数量指标。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管理经验。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各类石材矿山,2007年8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4.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07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未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要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对拒不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发生。对已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的治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已毁山体的治理,建立修复治理投资机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确保在2007年10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07年8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三)总结验收(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底前,各区县、高新区要把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总结和申请市政府检查验收报告报市矿整办。11月份,市政府将制定验收标准,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高新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检查验收申请,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建设、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各区县、高新区要把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制定完善工作方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好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要把专项整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考核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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