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平安淄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国务院《意见》要求,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淄博等考评范围,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防、广电、铁路、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1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重点排查、档案“五到位”;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对于人员密集、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火灾多发的高危单位、场所,要严格执行省消防总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创建及“两个能力”建设四项标准》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积极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各村(居)、社区要按照《农村消防建设标准》和《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要求,健全各种消防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设置消防工作室,健全基层消防力量体系,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印发通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以及非法制售或违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季节性特点,加强对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组织公安、安监、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公共娱乐、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火灾隐患。

  (九)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制召回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后,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旦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十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十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员及消防安保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公安厅在全省征招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批复》(鲁政字(2003)114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合同制消防员的编制,完善保障机制,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保险、生活费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并按照《劳动法》要求落实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要继续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力争到2008年,全市持证上岗人数达到1700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三)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火灾危险性大、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伍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鼓励社会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社会灭火救援。各级政府、火灾单位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和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社区、村(居)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五)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严禁占用预留消防用地。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十六)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单位和居民稠密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务于2007年6月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应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不得再欠新帐;已形成欠帐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各区县、高新区城区按每个消防站保护范围7平方公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并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资金,年内完成张店良乡、桓台县果里、高新区傅山、临淄区南金等4个消防站建设并投入执勤。在淄博新城区建设中,要按照消防规划,一并启动消防站建设。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十七)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公安部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及其维护资金,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八)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切实提高现代条件下扑救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对消防特勤队伍和装备建设所需经费进行专题研究解决,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切实提高消防救灾能力。

六、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期间强化消防法规、常识的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二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劳动保障、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