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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2002年1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说明,现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主城规划控制区域(滇池水体保护区除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原则同意昆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三、同意设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分局的设置按照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专项编制由昆明市专题报省编办另行审批。昆明市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分别明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分局的职责职能和事权关系,采取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 
  四、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建设(含建设口各机构)管理及文化稽查、出版物稽查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昆明市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的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五、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和《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检查指导。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附:《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拟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和体制 
  拟在昆明市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城市主城规划控制区域(滇池水体保护范围除外)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设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机构设置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和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制定。 
  依照《中亚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职权,以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分局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赋予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旧城改造拆迁和危房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经营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一照多摊(点)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文化市场稽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出版物稽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出版物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的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三、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系列,从现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改革分流的公务员中抽调或考试择优录用,同时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全部职能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其人员成建制划转;部分职能划转的,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将相应人员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上述调整还需要补充的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分局的各项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罚没收入分别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和处理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限范围基础上,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统一执法文书,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热诚服务。 
  (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和《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赔偿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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