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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 1988-02-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我国乡镇煤矿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各种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煤矿六万多处,去年产煤达三亿吨,这对于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进煤炭产地广大群众脱贫致富,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兴办乡镇煤矿是发挥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大优势,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乡镇煤矿缺乏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和严格管理,加上办矿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使乡镇煤矿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乡镇煤矿不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意布点,争抢资源,乱采滥挖,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和生产安全。尤为严重的是,许多小井非法进入国营煤矿禁区,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使小井与大井贯通,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营煤矿的正常生产,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如1987年3月淮南市个体小井发生透水事故,造成十二人死亡、国营大矿停产,经济损失近亿元,教训十分惨痛。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保护煤炭资源,维护国营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对正在生产和建设的国营煤矿井田内的各种小井依法进行清理和整顿。
  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正在生产和建设的国营煤矿井田内的各种小井(含国营煤矿自办的集体小井),通过全面清理和整顿,逐一作出鉴定,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没有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进入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采滥挖的小井,一律予以封闭填实,不留隐患,不给经济补偿。
  (二)凡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持证开采并严守开采界限而又需要关闭的小井,可另行划给部分资源,移地开采,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凡超层越界的小井,一律无条件地退回原界,并打好永久性密闭。
  (三)经过鉴定,凡符合规划,布点合理,可以继续开采的小井,要划清资源和矿界,重新办理采矿登记。同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紧改造,搞好安全生产设施,限期达到《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凡限期内达不到规定的,要收回营业执照,取消其开采权。

  二、国营煤矿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本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整顿工作,首先要整顿好自己开办的集体小井或与当地联办的小井。对于本局(矿)少数职工内勾外联,变相倒卖资源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地质矿产、煤炭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在整顿过程中,对涉及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问题,按照问题是发生在《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还是以后,给予区别处理。

  四、清理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工作,要在今年之内取得实效。上半年由各地(市)、县进行清理整顿;下半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整顿要求进行复查验收,提出禁止乱开小井的有效措施,并书面报告煤炭部和农牧渔业部。
  今后,不管什么地方,凡属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乡镇、集体、个体开办的冶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等小矿山,各地方和主管部门也要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国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矿业的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大局出发,依法治矿,进一步促进乡镇矿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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