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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关于市直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 1999-06-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1999]31号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直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对公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1996]65号)、《关于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威政发[1998]40号)等文件作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尚有 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 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权转让收入包括的内容:
  (一)公有企业净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值);
  (二)公有企业的商誉价值;
  (三)公有企业的进出口权有偿使用费或一次性作价收入;
  (四)公有企业产品的商标、品牌价值;
  (五)公有企业拥有的各种专利权、专营权及其他特许权价值;
  (六)公有企业建立的营销网络及其他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信息网络等价值;
  (七)公有企业拥有的特殊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及特殊管理模式和员工素质等评估价值;
  (八)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其他无形资产价值。

  二、公有企业产权经批准转让后,受让方应将转让价款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应在取得有担 保资格人担保或合法财产抵押的前提下,经收缴单位报请 市政府或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资委)研究同意 后,可以分期付款,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第一次付款数 额不得低于转让款的50%,其余价款应在二年内付清,并 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

  三、市直企业改制时出售的公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 市政府威政发[1998]4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直接向市国资 局或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有资产管 理部门)缴纳;属集体资产的,公资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扶持集体企业,不得 挪作它用。市直企业改 制后,由市公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将保留的公有股权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并经营,以后再 转让时,转让收入由受让方直接上缴市公有资产管理部门, 同时变更相应的委托股份。资本运营机构需要增加资本的 由市公资委根据需要研究确定。

  四、产权转让收入不准留在企业周转使用,要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在使用上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用于资本再 投入。具体掌握如下:
  (一)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产权转让收入由市政府 重点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企业的资本投入,资本投入要严格按投资程序办事,经专家论 证后由市公资委审批;公有股份的增资扩股投入由市公资委主任审批。
  (二)资本运营机构管理的产权转让收入由本机构重点 用于公有股份的增资扩股或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资本投入,投入方案要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要报市公资委审批。
  (三)产权转让收入不得作为借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部门执行,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 术开发 区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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