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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0 生效日期: 1997-01-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17号

各分局:
  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对做好1996年度深圳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市国家税系统所辖应缴所得税企业虽然不多,但大都具有大型化、集团化、跨区域(国家)经营、税利大的特点,因此,要求各分局一定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一位主管业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合理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参与,把汇算清缴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二、开展税法宣传,组织业务培训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各分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税法宣传活动;对纳税人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分局在汇算清缴前还要组织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针对所得税管理的薄弱环节,容易发生错漏的项目等带有普遍性问题,采取“长会短训”形式,进行操作辅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突出重点,强化稽查
  各分局要认真执行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实行汇总纳税就地监管的企业;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经常出问题的,例如企业的租赁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项目,以及管理费等费用项目要重点进行审查。
  税收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工作向征管转移的重要标志。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抓住重点,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问题一定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征收分局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要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抓紧清理欠税。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底我市汇缴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1996年度的改革要在提高汇缴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各分局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99号)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质量等方面,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未列入征管改革试点的宝安、龙岗两区汇算清缴工作仍按原来办法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汇算清缴改革。

  五、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
  各分局在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针对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征收分局要做好成员企业的税前辅导服务;稽查分局要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分离程序对这些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按所得税条例规定就地征管。征收与稽查分局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纳税人资料传递交接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的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及时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要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缴所得税情况以及税后留利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要将汇算清缴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分局还要对案例及处理情况作专项报告。
  做好报表编报工作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总局的要求,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各分局务必于1997年5月15日前将软盘、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去年,市局已对各分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培训,各分局要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附件:一、国税发[1996]198号通知
  二、国税发[1996]197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8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略部署,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主管所的人员进行普遍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突出重点,严格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查重点和实施办法。
  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按照上述重点审查对象审查项目的要求,抓住重点,深入地、在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的问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以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抓紧清理欠税,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央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重视和强化对这些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均应按规定依法就地征税。按照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要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较健全的,应坚持实行查帐征收;对规定允许核定征收的,应严格控制,不允许扩大范围。
  五、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度汇缴改革中,各地都选择了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度的汇缴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方案,一定要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止改革试点走过场。鉴于纳税人办税能力不一,税务机关工作也有跟不上的情况,试点工作应循充渐进,逐步推开,尤其对一部分财务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的国有小企业、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一般不宜纳入试点范围。1995年度汇缴改革试点企业较多或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采取切实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质量等,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为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已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进行了培训。各地要抓紧落实培训工作,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查出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对1996年度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招待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算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规定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受理时进行。发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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