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5 生效日期: 1999-05-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9]3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属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