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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 1999-04-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对纳税企业1998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凡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所得未弥补当年或以前年度亏损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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