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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6 生效日期: 1999-03-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60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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